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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 米方杰
“河長制”寫進《條例(修訂草案)》
我省在“碧水工程”、實行河(湖)長制、水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過程中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在《條例(草案)》中給予了明確和規范。
《條例(修訂草案)》中明確,我省實行河(湖)長制,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體系,分級分段(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城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建立健全河(湖)長巡河(湖)制度?h級以上河(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湖)長實施督導和考核。
治水護水成績今后擬作為考評官員的重要依據
《條例(修訂草案)》同時明確,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稐l例(修訂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省轄市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根據要求,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建立相應的考核評價機制,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將實行分級管理
據悉,《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將實行分級管理,具體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這些行為: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設置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碼頭;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設置裝卸垃圾、危險化學品、煤炭、礦砂、水泥、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經營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飲、住宿和娛樂場所;建設畜禽養殖場。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規排放水污染物拒不改正 或將面臨按日連續處罰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檢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記者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