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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張莉\文圖
7月6日,東方今報猛犸新聞熱線接到董女士熱線求助稱,自己通過一名快手網紅的直播間購買了一輛近80萬元的二手車,提車后發現車子的公里數有些不對勁。
自述:連麥快手網紅買二手豪車,提車后發現里程數不真實
根據董女士提供的快手訂單截圖顯示,商品交易名稱為二手車抵扣券,交易時間為4月16日晚19點多鐘,交易金額為5000元,董女士說這是當時買車所付的購買訂金,在此之前她已經通過微信向對方轉賬2萬元。
董女士還向記者提供了當晚直播間的銷售過程錄屏,她在期間與一名“小馬哥”的網紅主播進行連麥,要求對方向其展示介紹一輛雷克薩斯570越野二手車,雙方在直播過程中經過砍價、協商最終口頭定下79.88萬元的價格。
“起初在前幾天我就有購買意愿,他說會開直播賣車,讓我去直播間里下單”據董女士表述,雙方約定好在直播間內拍下車輛。在直播錄屏中,董女士要求展示汽車里程表的數值,網紅主播小馬哥走進車內通過手機攝像頭在直播間展示了汽車的里程表,數值顯示為114744公里。在雙方連麥結束后,董女士在直播間店鋪下單了5000元的訂單。
在直播間拍下訂單的第二天,董女士前往吉林長春提車過戶,因為車子年份是2012年,價格又遠低于新車市場價,她便將車開去4S店內檢測。“在店里發現汽車的里程表有問題,我當時很意外,就又去問了小馬哥,他們說公里數肯定沒問題,我后面又找第三方公司做司法鑒定。”
為了解答自己的疑惑,4月23日,董女士委托了一家第三方鑒定公司,對自己購買的二手車進行取證鑒定,“根據第三方鑒定公司的報告結果,車子的里程數是不真實的,我為此還找了律師準備走法律程序。”董女士還告訴記者,車輛的芯片上有焊點,懷疑是被人改動過。
對于自己面臨的問題,董女士稱曾向快手客服多次反映該網紅賬戶,一直未得解決,她在5月份又動身前往北京快手總部要求對網紅小馬哥的快手賬號做出相應處理,均未得到有效答復。
網紅二手車公司:調取車輛記錄里程顯示正常,收車時未拆表查看
記者通過董女士所說的網紅快手小馬哥,在快手短視頻平臺搜索瀏覽到藍V認證賬號名稱為“長春小馬哥!《V8》”,ID為361916157,官方認證主體為“吉林省網紅二手車銷售集團有限公司”,平臺顯示最新直播回放時間停留在6月18日。
記者通過企查查了解到,吉林省網紅二手車銷售集團有限公司注冊于2019年7月2日,登記狀態為續存,注冊資金3001萬元,經營范圍為二手車銷售、二手車買賣、二手車信息咨詢、汽車銷售等。
究竟該輛汽車的實際狀況是怎樣?對于里程表的情況,賣方是否知曉?7月6日下午,記者聯系上“小馬哥”本人,他表示就此事雙方一直在溝通,該車輛的情況由公司經理發言回復。
7月7日上午,該公司李經理告訴記者,這輛車是2020年末購入,在收車時曾調取了該車的4S店記錄,公里數未發現異常,也對座椅、方向盤的磨損進行了綜合考量,“車的(里程)記錄是一直有的,是非常正常的,因為拆表會留下痕跡,也可能會產生爭議,影響車價。”李經理說,該車輛在收車時并沒有拆儀表盤查看,對芯片有焊點一事并不知情,在事情發生后,公司曾向董女士表示可以協商退車,但對方并未答應,后續也將積極配合處理此事。
此外,李經理還向記者提供了一份車輛4S店記錄,記者查看表格后發現,該車的第一次保養時間是在2012年12月,最后一次是在2020年5月,行駛里程為109956,記錄上沒有關于儀表維修的記錄。此前,在董女士向記者提供的直播錄屏以及二手車交易合同上,公里數約為11.4萬公里。
律師看點:二手車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車輛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雙方對于里程表的公里數存在分歧,董女士認為該車輛公里數不真實,二手車李經理認為芯片有焊點也并不能代表里程數據有改動。因為涉及汽車專業知識,記者又咨詢了二手車行業內人士,美馳名車的質檢經理樊超告訴記者,根據現有證據來看較為復雜,芯片有焊點并不能完全作為認定車輛里程表有改動的證據,如果提供了4S店記錄,也能在一定意義上對實際公里數進行佐證。
就此事,記者在7月6日撥打了快手客服官方電話,將董女士與快手網紅賬號存在爭議的情況反映,客服稱已將情況記錄并上報,截止發稿前并未獲得回應。
就此事,記者咨詢了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吳言彥,其分析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二手車銷售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車輛交付至董女士,但根據事后鑒定的結果可知二手車銷售的公司交付的車輛并不符合雙方的約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對于里程數據和芯片有焊點等問題,雙方可共同選擇鑒定機構對相關問題進行鑒定。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二手車銷售公司在收車時是否知情并不影響承擔違約責任。如二手車銷售公司明知里程數據和芯片有焊點存在問題再銷售時故意隱瞞,已構成欺詐,董女士可申請撤銷合同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作為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還可以向銷售公司要求懲罰性賠償。
對于快手平臺,《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內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明文規定了平臺在交易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在董女士向其反映問題后仍不采取相關措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